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 4.9 桩基础 4.9.4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 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4 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5.1.6 施工勘察工作量应根据岩溶地基设计和施工要求布置。在土洞、塌陷地段,可在已开挖的基槽内布置触探或钎探。对重要或荷载较大的工程,可在槽底采用小口径钻探,进行检测。对大直径嵌岩桩,勘探点应逐桩布置,勘探深度应不小于底面以下桩径的3 倍并不小于5m,当相邻桩底的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深。 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 3.2.2 桩基的详细勘察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有关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勘探点间距: 1) 对于端承型桩(含嵌岩桩):主要根据桩端持力层顶面坡度决定,宜为12~24m。当相邻两个勘察点揭露出的桩端持力层层面坡度大于10%或持力层起伏较大、地层分布复杂时,应根据具体工程条件适当加密勘探点。 2) 对于摩擦型桩:宜按20~35m 布置勘探孔,但遇到土层的性质或状态在水平方向分布变化较大,或存在可能影响成桩的土层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3) 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柱下单桩基础应按柱列线布置勘探点,并宜每桩设一勘探点。 2 勘探深度: 1) 宜布置 1/3~1/2 的勘探孔为控制性孔。对于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桩基,至少应布置3 个控制性孔,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桩基至少应布置2 个控制性孔。控制性孔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压缩层厚度;一般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3~5 倍桩身设计直径,且不得小于3m;对于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2) 嵌岩桩的控制性钻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不小于3~5 倍桩身设计直径,一般性钻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不小于1~3 倍桩身设计直径。当持力层较薄时,应有部分钻孔钻穿持力岩层。在岩溶、断层破碎带地区,应查明溶洞、溶沟、溶槽、石笋等的分布情况,钻孔应钻穿溶洞或断层破碎带进入稳定土层,进入深度应满足上述控制性钻孔和一般性钻孔的要求。 3 在勘探深度范围内的每一地层,均应采取不扰动试样进行室内试验或根据土质情况选用有效的原位测试方法进行原位测试,提供设计所需参数。 三、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 9.3岩溶、土洞及地面塌陷场地 9.3.11岩溶发育区采用嵌岩桩时应逐桩进行施工勘察,直径大于1m的桩或岩石埋深大于40m当承台下桩数少于9根时,每桩超前钻孔数不得少于2个。需要利用覆盖土层作持力层,在可能出现土洞时,每桩(墙)下至少进行2个孔的施工勘察。当可溶性岩上覆砂类土时应做好钻孔的护壁工作。进入可溶性岩的勘探孔应采用注水泥浆及时封闭,钻孔进入桩端以下完整岩石的深度不应小于5m。施工勘察钻杆直径不应小于50mm。 9.3.12岩溶中等或强烈发育场地的嵌岩端承桩,桩端全断面嵌入完整岩层表面的深度不应小于桩身直径的2倍,且不得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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